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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月兰与史艳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裁定书(2021)苏03民终69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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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6985号
  • 案件名称

    潘月兰与史艳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潘月兰;史艳松;徐州富达食用菌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69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月兰,女,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鹏,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艳松,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审第三人:徐州富达食用菌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食用菌经贸市场。法定代表人:史后龙,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潘月兰因与被上诉人史艳松、原审第三人徐州富达食用菌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312民初10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月兰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潘月兰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月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潘月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黎华审判员  宋宏伟审判员  孙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 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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