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月兰与史艳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裁定书(2021)苏03民终69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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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6985号案件名称
潘月兰与史艳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潘月兰;史艳松;徐州富达食用菌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69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月兰,女,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鹏,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艳松,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审第三人:徐州富达食用菌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食用菌经贸市场。法定代表人:史后龙,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潘月兰因与被上诉人史艳松、原审第三人徐州富达食用菌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312民初10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月兰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潘月兰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月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潘月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黎华审判员 宋宏伟审判员 孙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 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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