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昌权、甘友强等珠海中淼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3224民初6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3224民初603号案件名称
黄昌权、甘友强等珠海中淼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浦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黄昌权;甘友强;珠海中淼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3224民初603号原告:黄昌权,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甘友强,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 被告:珠海中淼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赵大申,总经理。 原告黄昌权、甘友强与被告珠海中淼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4日立案。原告黄昌权、甘友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证据不足,补充证据后再次起诉,现原告黄昌权、甘友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昌权、甘友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20元,减半收取计9,860元,由黄昌权、甘友强负担。 审判长 张红霞审判员 吐尔送阿依·阿地力人民陪审员 王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雨婷>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