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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何应法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16执保94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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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16执保948号之三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何应法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何应法;于秋菊;何翠美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16执保948号之三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鲁中东大街69号。负责人:祝晓东,行长。被申请人:何应法,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被申请人:于秋菊,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被申请人:何翠美,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与被申请人何应法、于秋菊、何翠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撤回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何翠美在中国工商银行莱芜文化路支行1617××××8929账号内存款4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赵胜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群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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