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与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2民初3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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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22民初3765号案件名称
王峰与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贺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峰;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2民初3765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群众,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沣区德感正街339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立达国际机电城公寓1-830室、1-725室。 负责人:陈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6月10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裁定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94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共计324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方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卓书记员 宋莉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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