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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蒙县人民法院、林海伟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1执1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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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21执1042号
  • 案件名称

    阜蒙县人民法院、林海伟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阜蒙县人民法院;林海伟
  • 案件缘由

    追缴违法所得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1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阜蒙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林海伟,男,1976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阜蒙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林海伟罚金一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辽0921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海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林海伟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海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1.将被执行人的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经向银行、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保险、婚姻等部门查询,发现其在阜蒙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有存款4700元,本院已依法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林海伟的奇瑞牌车辆一台(辽J×××××),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本院到阜蒙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显示执行人名下无房产。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的惩戒后因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辽0921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岩审判员 孟晓东审判员 李 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薛琳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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