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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乔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124民初3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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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124民初3874号
  • 案件名称

    于某、乔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洮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于某;乔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1124民初3874号原告:于某,女,汉族,甘肃省卓尼县人,居民,住临洮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乔某,男,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住临洮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于某与被告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乔某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3432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3日,经梁小燕介绍,乔某向于某借款100000元。于某通过银行给乔某转帐100000元,乔某给于某书写借条一份,约定期限一年,年利息14400元。2017年1月17日,乔某通过梁小燕向于某偿还借款60000元,剩余40000元未偿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梁小燕代乔某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10000元,于某自称梁小燕代乔某还清了其借款及利息,于某与乔某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于某起诉属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于某的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29元,退还于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包继智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宁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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