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述喜、阿卜杜热合曼·伊力尼亚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118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328执1187号案件名称
马述喜、阿卜杜热合曼·伊力尼亚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马述喜;阿卜杜热合曼·伊力尼亚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马述喜,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居民,住木垒县东城镇孙家沟八组80号木垒县。 被执行人:阿卜杜热合曼·伊力尼亚孜,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维吾尔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居民,住木垒县新户乡阳光一期14号楼1单元202室木垒县。 本院在执行马述喜申请执行阿卜杜热合曼·伊力尼亚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8000元,执行费470元。已执行到位500元,未到位37500元,执行费未交。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对于未到位的37500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开始每月给付500元。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三、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8执118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伟审判员 陈长庚审判员 阿里哈别克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艾沙提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叶从伟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2执1333号之一 下一篇 徐速进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1004民初13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