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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述喜、阿卜杜热合曼·伊力尼亚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1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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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8执1187号
  • 案件名称

    马述喜、阿卜杜热合曼·伊力尼亚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马述喜;阿卜杜热合曼·伊力尼亚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马述喜,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居民,住木垒县东城镇孙家沟八组80号木垒县。        被执行人:阿卜杜热合曼·伊力尼亚孜,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维吾尔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居民,住木垒县新户乡阳光一期14号楼1单元202室木垒县。        本院在执行马述喜申请执行阿卜杜热合曼·伊力尼亚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8000元,执行费470元。已执行到位500元,未到位37500元,执行费未交。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对于未到位的37500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开始每月给付500元。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三、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8执118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伟审判员    陈长庚审判员    阿里哈别克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艾沙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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