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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依拉提·热合买提、沙哈提别克·哈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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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193号
  • 案件名称

    哈依拉提·热合买提、沙哈提别克·哈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哈依拉提·热合买提;沙哈提别克·哈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193号申请执行人:哈依拉提·热合买提,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沙哈提别克·哈反,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依拉提·热合买提与被执行人沙哈提别克·哈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13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哈依拉提·热合买提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9078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19078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沙哈提别克·哈反在银行、土地、工商、房管、证券、在全国车辆管理所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沙哈提别克·哈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哈依拉提·热合买提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沙哈提别克·哈反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哈依拉提·热合买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沙哈提别克·哈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哈杰提书记员    关旭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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