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依拉提·热合买提、沙哈提别克·哈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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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193号案件名称
哈依拉提·热合买提、沙哈提别克·哈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哈依拉提·热合买提;沙哈提别克·哈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193号申请执行人:哈依拉提·热合买提,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沙哈提别克·哈反,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依拉提·热合买提与被执行人沙哈提别克·哈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13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哈依拉提·热合买提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9078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19078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沙哈提别克·哈反在银行、土地、工商、房管、证券、在全国车辆管理所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沙哈提别克·哈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哈依拉提·热合买提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沙哈提别克·哈反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哈依拉提·热合买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沙哈提别克·哈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哈杰提书记员 关旭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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