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姚兴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2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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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2462号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姚兴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姚兴禄;沈岩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246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17号。负责人:徐立忠,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姚兴禄,男,1975年9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沈岩,女,1980年8月11日生,满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姚兴禄、沈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辽0202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等。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202执24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希宏审判员 张如龙审判员 许冠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婷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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