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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姚兴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2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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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2462号
  •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姚兴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姚兴禄;沈岩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246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17号。负责人:徐立忠,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姚兴禄,男,1975年9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沈岩,女,1980年8月11日生,满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姚兴禄、沈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辽0202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等。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202执24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希宏审判员  张如龙审判员  许冠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婷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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