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28民初4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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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28民初4768号案件名称
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鹿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会;丁秀领;丁冰玉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28民初4768号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X52366810,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真源大道71号。法定代表人:张献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洪民,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亚领,该公司员工。被告:刘会,女,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丁秀领,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丁冰玉,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会、丁秀领、丁冰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德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沛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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