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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汪叶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161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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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161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上海汪叶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上海高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汪叶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161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高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宋来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被申请人:上海汪叶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俞峰,职务不详。上海高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汪叶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沪0104民初21615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汪叶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031.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上海高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申请解除对上海汪叶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高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以与上海汪叶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予以准许,现上海高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海汪叶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上海汪叶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031.85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国荣书记员  宋思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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