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福山与赵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恢22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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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执恢22号之四案件名称
张福山与赵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拜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福山;赵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恢2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福山,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龙泉镇卫星村,230231197804194518,电话:15546271456。被执行人:赵林,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龙泉镇卫星村,23023119680918453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福山与被执行人赵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231执恢22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欣航审判员 刘铁生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吴兆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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