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洋与曹兴泽、缑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恢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恢58号案件名称
赵洋与曹兴泽、缑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赵洋;曹兴泽;缑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赵洋,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甘泉县供电分公司职工,住甘泉县清泉名苑小区。被执行人曹兴泽,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甘泉县供电分公司职工,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缑剑,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甘泉县供电分公司职工,住富县北教场。本院在执行赵洋与曹兴泽、缑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曹兴泽、缑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兴泽支付申请人赵洋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2%,从2018年7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缑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7执恢5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安平审判员 杨金成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娇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邱伟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681执3119号 下一篇 张福山与赵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恢22号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