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奥美奇有限公司、武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2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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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2172号案件名称
西安奥美奇有限公司、武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西安奥美奇有限公司;武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2172号 原告:武越,女,汉族,1999年3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龙府北郡,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西安奥美奇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二环西段31号佳家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2XXXXXXXX。法定代表人:韩瑜。原告武越与被告西安奥美奇健身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武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孙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曹萌迪 书 记 员 阴睿杰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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