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聪与杨国忠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恢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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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执恢91号案件名称
隋聪与杨国忠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隋聪;杨国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隋聪,男,199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拜泉镇内。被执行人:杨国忠,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拜泉镇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聪与被执行人杨国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工资,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黑0231民初4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欣航审判员 刘铁生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兆龙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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