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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聪与杨国忠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恢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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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执恢91号
  • 案件名称

    隋聪与杨国忠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隋聪;杨国忠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隋聪,男,199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拜泉镇内。被执行人:杨国忠,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拜泉镇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聪与被执行人杨国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工资,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黑0231民初4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欣航审判员  刘铁生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兆龙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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