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长杰、王兵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1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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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1846号案件名称
万长杰、王兵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万长杰;王兵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1846号申请执行人:万长杰,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州区。被执行人:王兵,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州区。申请执行人万长杰与被执行人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查明,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向法院缴纳执行费1420元。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有房屋一处,已对该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查封期限自2021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系轮候);另冻结了被执行人三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30日至2022年7月29日(实际冻结金额3931.66元),此外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兵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万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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