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某某、黄某1与郑某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66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76680号案件名称
游某某、黄某1与郑某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黄云俊;游忠辉;郑有万案件缘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6680号原告:游某某,男,1980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黄某1,男,1978年6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2,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男,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原告游某某、黄某1与被告郑某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某、黄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游某某、黄某1负担。审 判 员 季敏法官助理 王倩书 记 员 王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长平、铜川市吉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2民终382号 下一篇 刘莹与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791民初1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