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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某某、黄某1与郑某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6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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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76680号
  • 案件名称

    游某某、黄某1与郑某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黄云俊;游忠辉;郑有万
  • 案件缘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6680号原告:游某某,男,1980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黄某1,男,1978年6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2,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男,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原告游某某、黄某1与被告郑某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某、黄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游某某、黄某1负担。审 判 员 季敏法官助理 王倩书 记 员 王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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