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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丽与李梅、单清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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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636号
  • 案件名称

    王小丽与李梅、单清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小丽;李梅;单清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636号申请执行人王小丽,女,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甘泉县南关街**。公民身份号码:6126271968********。被执行人李梅,女,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住甘泉县西门坪******民身份号码:6126271957********。被执行人单清芳,女,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甘泉县阳光,住甘泉县阳光华邸小区:6126271957********。本院在执行王小丽与李梅、单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627民初1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梅、单清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梅、单清芳向申请执行人王小丽偿还本案案件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从2017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通过“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梅、单清芳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李梅、单清芳名下无存款、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财付通无财产、无证券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小丽向人民法院申请放弃执行被执行人单清芳,故人民法院未对被执行人单清芳采取强制措施。2、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梅、单清芳短信送达相关法律文书。3、被执行人李梅名下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已经被甘泉县人民法院予以冻结。4、因被执行人李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故本院将被执行人李梅纳入失信人黑名单,并向被执行人李梅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梅、单清芳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李梅、单清芳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安平审判员  杨金成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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