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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方清与谭周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7民初3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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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民初3254号
  • 案件名称

    李方清与谭周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巫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方清;谭周海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7民初3254号 原告:李方清,男,194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文寿,重庆市巫溪县上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周海,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翠(系谭周海胞姐),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李方清与被告谭周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方清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方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李方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方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李方清负担。    审  判  员 张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艾星君书  记  员 李  琳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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