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方清与谭周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7民初3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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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民初3254号案件名称
李方清与谭周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方清;谭周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7民初3254号 原告:李方清,男,194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文寿,重庆市巫溪县上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周海,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翠(系谭周海胞姐),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李方清与被告谭周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方清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方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李方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方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李方清负担。 审 判 员 张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艾星君书 记 员 李 琳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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