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热古丽库尔班、木再帕尔阿不都卡的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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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6205号案件名称
佐热古丽库尔班、木再帕尔阿不都卡的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佐热古丽库尔班;木再帕尔阿不都卡的尔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205号申请执行人:佐热古丽库尔班,女,1974年2月4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市。 被执行人:木再帕尔阿不都卡的尔,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佐热古丽库尔班与被执行人木再帕尔阿不都卡的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佐热古丽库尔班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62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冷长青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盛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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