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大坪支行、田绍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82执1232号之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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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执1232号之三十六案件名称
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大坪支行、田绍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仁怀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大坪支行;田绍伟;李小进;田少飞;蔡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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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82执1232号之三十六 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大坪支行,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高大坪镇高坪社区中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914990741J。 负责人:袁永超,该支行负责人。 被执行人:田绍伟,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执行人:李小进,女,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田少飞,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执行人:蔡素,女,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黔0382民初5131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受理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大坪支行申请执行田绍伟、李小进、田少飞、蔡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3月23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田少飞、田绍伟、蔡素、李小进的银行账户。2021年4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田绍伟、李小进、田少飞、蔡素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1、被执行人田绍伟、李小进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大坪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诉讼费2900.00元;2、被执行人田少飞、蔡素对被执行人田绍伟、李小进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执行人田绍伟、李小进、田少飞、蔡素承担本案执行费4444.00元。2021年4月14日,本院划拨被执行人蔡素在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石岗支行存款56386.19元。2021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大坪支行的负责人胡开富与被执行人田少飞、蔡素进行协商,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大坪支行同意被执行人田少飞、蔡素自行处置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鑫涛公寓二期F幢4-4-3号成套住宅房一套,在2021年9月30日前补足贷款300000.00元,人民法院不将被执行人田少飞、蔡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不限制其高消费,并当日解除被执行人田少飞、蔡素银行账户。2021年7月8日,因被执行人田绍伟外出下落不明,本院报请公安机对其进行布控,至今公安机未向本院反馈被执行人田绍伟的布控结果。2021年7月30日,被执行人田少飞自动向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大坪支行还款243613.81元。2021年9月7日,划拨被执行人田绍伟在交通银行遵义分行营业部存款255.67元、在贵阳银行遵义老城商贸区小微支行存款1699.82元。本院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58341.68元和被执行人田少飞主动还款243361.81元,共计302211.16元,上述款项已经给付给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大坪支行。同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田绍伟、李小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和限制其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田绍伟、李小进在银行、网络资金、证券、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田绍伟名下登记的贵C×××××号奥迪车辆被债权人娄刚扣押抵债、被执行人田绍伟、李小进名下登记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1-2-2号成套住宅一套(面积253.06平方米,银行抵押)、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南路洛江公寓C幢7层-7-4号成套住宅一套(135.06平方米,银行抵押)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查封正在处置中,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大坪支行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田绍伟、李小进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大坪支行发现被执行人田绍伟、李小进、田少飞、蔡素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王明远 审判员 程远能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运蛟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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