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与焦美霞行政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30执496号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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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执496号之二十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与焦美霞行政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焦美霞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30执496号之二十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住所地:X县X街。负责人:李军明。被执行人:焦美霞,女,汉族,1965年03月15日生,住X县X镇X村第X组。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焦美霞行政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焦美霞在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345.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焦美霞在中国工商银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740.31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江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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