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岩、周国鹏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2执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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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2执209号案件名称
何岩、周国鹏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何岩;周国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2执209号申请执行人:何岩,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周国鹏,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何岩申请执行周国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422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何岩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72675.00元,本案执行费399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周国鹏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周国鹏报告财产。通过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周国鹏无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债务。通过不动产、银行、等部门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周国鹏无不动产、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周国鹏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现申请执行人何岩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何岩发现被执行人石延会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秦利国助理审判员 马 强助理审判员 徐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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