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东阳市巍山永春汽车修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8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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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8059号案件名称
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东阳市巍山永春汽车修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东阳市巍山永春汽车修理部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8059号原告: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金显哲(KIMHYUNCHEOL),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建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红,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阳市巍山永春汽车修理部,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经营者:姜永春。原告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巍山永春汽车修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1元,由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国荣书记员 宋思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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