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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博苑佳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重庆健康职业学院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6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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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6050号
  • 案件名称

    河北博苑佳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重庆健康职业学院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河北博苑佳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健康职业学院
  • 案件缘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6050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河北博苑佳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中兴路香江大厦10楼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90QA504。法定代表人:许义芝,执行董事。被告(案外人):重庆健康职业学院,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西桥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000MJP5971392。法定代表人:郑伟,理事长。第三人(被执行人):明宣华融(重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北环路A幢1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609X7M1N。法定代表人:郑伟,总经理。    原告河北博苑佳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健康职业学院、第三人明宣华融(重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博苑佳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博苑佳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守强审    判    员      邢文川人 民 陪 审 员      钟  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谭茗月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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