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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博、周玉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22民初3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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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3142号
  • 案件名称

    李伟博、周玉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伟博;周玉;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22民初3142号  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蓝田县。法定代表人:王利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系该银行员工。被告:李伟博,男,汉族,农民,住西安市蓝田县。被告:周玉,女,汉族,农民,住西安市蓝田县。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伟博、周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周玉、李伟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二、要求被告周玉、李伟博清偿利息9524.4元(计算至2021年1月28日)及顺延利息;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李伟博、周玉偿还借款本金30398元;二、要求被告李伟博、周玉清偿逾期利息(从2021年3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9.36‰计算);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与被告李伟博、周玉签订借款合同的时间:2018年12月11日。二、被告李伟博、周玉借款金额:50000元。三、被告李伟博、周玉借款的用途:种植白皮松。 四、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 五、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含逾期利率):借期内月利率7.2‰,逾期罚息上浮30%即9.36‰。六、原告向被告李伟博、周玉发放贷款的时间:2018年12月11日。七、被告李伟博、周玉借款后偿还本金数额: 2021年3月25日偿还19602元,尚欠30398元。八、被告李伟博、周玉借款后偿还利息数额:截止2021年3月25日的利息已还清。 判决结果被告李伟博、周玉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其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向原告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李伟博、周玉偿还借款本息,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伟博、周玉偿还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398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李伟博、周玉偿还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逾期利息(以本金30398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9.3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44元,由被告李伟博、周玉负担391.52元,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2.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贤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 全 栋                          书  记  员      岳晨曦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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