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创联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昆山闻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苏02民终3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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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民终3939号案件名称
无锡市创联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昆山闻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无锡市创联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昆山闻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定作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终39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创联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871857418,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鉴青村老二房28号。·法定代表人:张必继,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树人,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挥,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闻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WU6TM2E,住所地昆山市淀山湖镇钱安路101号。法定代表人:邹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无锡市创联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闻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1民初5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无锡市创联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无锡市创联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1民初578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无锡市创联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0减半收取12200元,均由无锡市创联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馨叶审判员 胡 伟审判员 包梦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 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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