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振兴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1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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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1084号案件名称
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振兴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振兴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朝阳天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刘振;马青山;胡海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1084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叶柏寿街道向阳街3号。法定代表人:侯凤华。被执行人:建平县振兴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铁南街道南汤土沟村。法定代表人:刘振。被执行人:朝阳天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铁南街道南沟村2155号。法定代表人:马青山。被执行人:刘振,男,199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被执行人:马青山,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被执行人:胡海艳,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平县振兴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朝阳天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刘振、马青山、胡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2月16日作出的(2020)辽1322民初4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4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传统查询(房产、保险收益、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10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马金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明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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