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何小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9执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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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9执629号案件名称
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何小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华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何小飞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9执629号申请执行人: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宝庆路沁园小区附一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184931255L。法定代表人:张光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小飞,男,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小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29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小飞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何小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小飞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何小飞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4月27日向江**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管理部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支公司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何小飞有房产信息,本院予以查封,该房产属于农村土地,暂不宜处置,其余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何小飞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何小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电话约谈,但申请执行人电话一直无法接通,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何小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将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4日,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其余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彦鸿审判员 毛 昊审判员 石燕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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