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大文与贵州万胜恒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普安县三板桥云庄煤矿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323民初3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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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323民初3090号案件名称
何大文与贵州万胜恒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普安县三板桥云庄煤矿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普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何大文;贵州万胜恒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普安县三板桥云庄煤矿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323民初3090号原告:何大文,男,1987年5月26曰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贵州万胜恒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普安县三板桥云庄煤矿,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三板桥乡云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70594757D。负责人:黄友军,系该煤矿总经理。原告何大文诉与被告贵州万胜恒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普安县三板桥云庄煤矿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何大文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大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何大文承担。审 判 员 柯昌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才宝书 记 员 肖林英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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