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鄯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力克·肉孜等加帕尔·买买提、吾斯曼·汗木都、汗木都·玉素甫、阿不都热合曼·依不拉音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122民初2483号案件名称
新疆鄯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力克·肉孜等加帕尔·买买提、吾斯曼·汗木都、汗木都·玉素甫、阿不都热合曼·依不拉音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鄯善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新疆鄯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力克·肉孜;加帕尔·买买提;吾斯曼·汗木都;汗木都·玉素甫;阿不都热合曼·依不拉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122民初2483号原告:新疆鄯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新城东路1763。 法定代表人:陈志峰,系该行行长。 被告:哈力克·肉孜,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 被告:加帕尔·买买提,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 被告:吾斯曼·汗木都,男,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 被告:汗木都·玉素甫,女,1969年3月14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 被告:阿不都热合曼·依不拉音,女,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 原告新疆鄯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力克·肉孜、加帕尔·买买提、吾斯曼·汗木都、汗木都·玉素甫、阿不都热合曼·依不拉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新疆鄯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鄯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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