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东、王宏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1执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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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31执174号案件名称
王旭东、王宏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龙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旭东;王宏伟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黄龙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1执174号申请执行人:王宏伟,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28日,住陕西省黄龙县,公民身份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王宏伟,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28日,住陕西省黄龙县,公民身份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王旭东,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29日,住陕西省黄龙县,公民身份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王旭东,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29日,住陕西省黄龙县,公民身份号码:610 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宏伟与被执行人王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631民初2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借款本息150000元、执行费2150元的义务。2021年9月8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王旭东于2021年9月8日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15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偿还申请执行人15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偿还申请执行人300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偿还申请执行人30000元,于2024年12月31日偿还申请执行人30000元,于2025年12月31日偿还申请执行人30000元。总计清偿申请执行人150000元;二、申请执行人王宏伟自愿放弃其他申请执行请求;三、被执行人王旭东未按期履行义务,则恢复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四、由被执行人王旭东承担执行费2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631民初259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岗峰审 判 员 朋礼奎审 判 员 杨武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齐宗浩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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