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闫志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4执1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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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执1551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闫志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闫志强;梁金香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4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昆仑大街富春江路法定代表人:隋鸣被执行人:闫志强,男,1975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鲅鱼圈区。被执行人:梁金香,女,1979年0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鲅鱼圈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闫志强、梁金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804民初82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闫志强、梁金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闫志强、梁金香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其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财产,本院对其作出拘留决定,因被执行人闫志强、梁金香下落不明,未能实施拘留。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无住房公积金、房屋及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到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无收益类保险;经本院到工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其他公司持有股权、享有股息红利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经过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目的是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为申请执行人兑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辽0804民初824号判决书,被执行人闫志强、梁金香应当如期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所欠款项,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闫志强、梁金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对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采取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21)辽0804执15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玉春执行员 :黄忠胜执行员 :周晨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 李 达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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