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书英、薛天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03民初4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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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03民初4401号案件名称
张书英、薛天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许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书英;薛天武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03民初4401号原告:张书英,女,汉族,1969年5月15日生,住许昌市建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臣,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天武,男,汉族,1969年11月13日生,住许昌市建安区。原告张书英诉被告薛天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书英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英撤回对被告薛天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张书英负担。审 判 员 周雪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兰 青书 记 员 张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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