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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书英、薛天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03民初4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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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03民初4401号
  • 案件名称

    张书英、薛天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许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书英;薛天武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03民初4401号原告:张书英,女,汉族,1969年5月15日生,住许昌市建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臣,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天武,男,汉族,1969年11月13日生,住许昌市建安区。原告张书英诉被告薛天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书英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英撤回对被告薛天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张书英负担。审 判 员 周雪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兰 青书 记 员 张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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