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范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4民初4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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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522号案件名称
赵某、范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赵某;范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4民初4522号原告:赵某,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范某,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不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玉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栾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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