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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范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4民初4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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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522号
  • 案件名称

    赵某、范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赵某;范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4民初4522号原告:赵某,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范某,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不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玉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栾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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