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翔冶建材有限公司、王晓明等浙江金华尚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27民初10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727民初1045号案件名称
浙江翔冶建材有限公司、王晓明等浙江金华尚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磐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浙江翔冶建材有限公司;王晓明;浙江金华尚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727民初1045号 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对原浙江翔冶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明、浙江金华尚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浙0727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21)浙0727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十一行中“案件受理费557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50元”。 审判员周美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兼代书记员卢 爱 青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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