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先先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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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262号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先先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先先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262号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法定代表人:吕辰,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菲,女,1993年1月3日生,汉族,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顺义区。被告:大连先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石城乡三胜村。法定代表人:姜伟。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先先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并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未按照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赵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世华书 记 员 宁婉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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