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永刚、广东万丰润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粤05民申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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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5民申23号案件名称
洪永刚、广东万丰润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洪永刚;广东万丰润文化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5民申2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洪永刚,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雪山,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拾,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广东万丰润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莱美工业区兴业南路。法定代表人:黄逸贤,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海博,广东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鸿龙,广东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洪永刚因与被申请人广东万丰润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515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洪永刚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洪永刚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永刚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姚焕丹审判员 翁晓红审判员 江炯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逸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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