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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方龙、刘海燕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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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878号
  • 案件名称

    范方龙、刘海燕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骅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范方龙;刘海燕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878号申请人:范方龙,男,194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刘海燕,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申请人范方龙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海燕名下位于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保全价值130000元)进行保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范方龙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范方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海燕名下位于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刘海燕负责保管,可以使用,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转移权利、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妨碍的行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峻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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