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地动、大连中能泰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3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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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3677号案件名称
郭地动、大连中能泰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郭地动;大连中能泰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3677号原告:郭地动,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大连中能泰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姚家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MA0UU64U5F。法定代表人:马振海,系该公司投资人。原告郭地动与被告大连中能泰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2021年9月9日原告郭地动经传票传唤,未说明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地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地动负担。审 判 长 吕 毅审 判 员 王永全审 判 员 韩 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艺箫书 记 员 郑晓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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