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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地动、大连中能泰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3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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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3677号
  • 案件名称

    郭地动、大连中能泰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郭地动;大连中能泰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3677号原告:郭地动,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大连中能泰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姚家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MA0UU64U5F。法定代表人:马振海,系该公司投资人。原告郭地动与被告大连中能泰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2021年9月9日原告郭地动经传票传唤,未说明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地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地动负担。审 判 长  吕 毅审 判 员  王永全审 判 员  韩 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艺箫书 记 员  郑晓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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