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国、乌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26执6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内0726执626号案件名称
朱建国、乌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朱建国;乌云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726执626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国,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乌云,女,1964年11月29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左旗蒙古族幼儿园退休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2020)内0726民初4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乌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乌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乌云在中国农业银行62×××68账户内存款8050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呼和巴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海 双 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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