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刚、梁翠苹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25民初45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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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25民初4515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红刚、梁翠苹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兰考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红刚;梁翠苹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25民初4515号之一原告:李红刚,男,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梁翠苹,女,198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原告李红刚与被告梁翠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7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被告于2021年9月2日当庭微信支付原告租赁费15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翠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刚撤回对被告梁翠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3元,由原告李红刚负担。审判员 张 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童歆歆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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