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俊红与李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11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116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俊红与李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赵俊红;李冬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116号之一原告:赵俊红。被告:李冬。原告赵俊红与被告李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赵俊红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俊红以有新的证据暂时无法提供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俊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9元,共计74元,由原告赵俊红负担。审判员 和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彭 霄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华琼与李卓,李忠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6054号 下一篇 房晶、沈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04执恢6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