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琼与李卓,李忠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6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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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6054号案件名称
李华琼与李卓,李忠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华琼;李卓;李忠建案件缘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6054号 原告:李华琼, 女,汉族,1964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李卓,男,汉族,1987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李忠建,男,汉族,1956年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第三人:重庆长江机电厂,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龙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251800278。 法定代表人:贺德政,总经理。 第三人:陈灿,男,汉族,1967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第三人:王齐,男,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李华琼与被告李卓,李忠建,第三人重庆长江机电厂、陈灿、王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李华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华琼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谈 玲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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