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罗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恢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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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恢451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罗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罗闯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恢4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2号。被执行人:罗闯,女,汉族,1961年10月31日出生,住址:铁岭市清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罗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103民初8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郭 良代理审判员 詹 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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