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卢昕、杨青兰与被申请人余更珍、余建荣、洛南县程辉厨卫经销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3执保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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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3执保680号案件名称
申请人卢昕、杨青兰与被申请人余更珍、余建荣、洛南县程辉厨卫经销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余更珍;余建荣;洛南县程辉厨卫经销店;卢昕;杨青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03执保680号申请人:卢昕,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百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西安市碑林区。 申请人:杨青兰,女,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住西安市灞桥生态区。 被申请人:余更珍,男,195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 被申请人:余建荣,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被申请人:洛南县程辉厨卫经销店,经营场所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县XX路XX段运管楼下。经营者:程辉 申请人卢昕、杨青兰与被申请人余更珍、余建荣、洛南县程辉厨卫经销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卢昕、杨青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余更珍、余建荣、洛南县程辉厨卫经销店经营者程辉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317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余更珍、余建荣、洛南县程辉厨卫经销店经营者程辉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邵晓玲书 记 员 石 松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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