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伟与被申请人任豪、张格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3执保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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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3执保686号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伟与被申请人任豪、张格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任豪;张格阁;李伟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03执保686号申请人:李伟,男,1978年3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副1号未央区。被申请人:任豪,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申请人:张格阁,女,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伟与被申请人任豪、张格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陕0103执保45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任豪、张格阁名下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李伟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8652-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任豪、张格阁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娜书 记 员 石 松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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