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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伟与被申请人任豪、张格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3执保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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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3执保686号
  •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伟与被申请人任豪、张格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任豪;张格阁;李伟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03执保686号申请人:李伟,男,1978年3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副1号未央区。被申请人:任豪,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申请人:张格阁,女,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伟与被申请人任豪、张格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陕0103执保45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任豪、张格阁名下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李伟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8652-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任豪、张格阁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娜书 记 员    石  松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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