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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顺与北京一江春水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3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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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民申3862号
  • 案件名称

    王顺与北京一江春水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顺;北京一江春水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申38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艳飞,系王顺之妻,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一江春水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肖霖生,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王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一江春水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一江春水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3239号民事判决(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艳飞、一江春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霖生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顺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二审判决多次使用“涉案剧本”“错误登记”的表述,与案件的性质及当事人的表达不符。二、在2009年3月16日签订《编剧合同》前,王顺已经将独立创作完成的《甜蜜的新事业》剧本交给一江春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霖生,后者并未参与创作,《编剧合同》约定的共享剧本并未完成。三、一江春水公司有关因公司注册版权不收费才将《甜蜜的新事业》剧本的著作权人登记为一江春水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委托创作协议》上“王顺”的签名并非本人真实签名,《作品创作说明书》中的内容亦与事实不符,在此情况下肖霖生却将《甜蜜的新事业》剧本在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了登记,并列明著作权人仅为一江春水公司,显然侵犯了王顺对《甜蜜的新事业》剧本享有的著作权。四、北京市版权局依据二审判决决定撤销一江春水公司对《甜蜜的新事业》剧本的版权登记,证明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明显错误。五、一审、二审判决存在部分证据未经质证、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情形,审判人员亦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等情形。据此,王顺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一江春水公司服从二审判决。在再审程序中,王顺提交了如下证据:网上截图;一江春水公司答辩书第一页;肖霖生在腾讯网等互联网上发表的文章;肖霖生登记的《甜蜜的新事业》剧本封面及第一页;《编剧合同》复印件第一页;国家广电总局对电视剧《甜蜜的新事业》批复红头文件;《委托创作协议》;作品登记撤销决定书;作品登记说明书;二审笔录第50页、第51页、第52页、第53页。以上事实,有王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再审诉辩主张,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江春水公司将《甜蜜的新事业》剧本的著作权登记在其名下的行为是否侵害了王顺的著作权。对此,本院认为,著作权登记是基于申请人自愿所形成的著作权管理秩序,其意义在于为当事人主张作品的著作权提供一种初步证据,并非对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予以确认,其既不创设著作权亦不处分著作权,登记与否并不影响著作权权利的取得与行使。因此无论一江春水公司在北京市版权局登记的《甜蜜的新事业》剧本是王顺于《编剧合同》签订前已经独立完成并享有著作权的剧本,抑或《编剧合同》签订后约定的王顺与一江春水公司共同享有著作权的剧本,即便一江春水公司将《甜蜜的新事业》剧本的著作权登记在其名下确实存在错误,北京市版权局亦对此予以纠正,但一江春水公司实施的上述行为并不会导致改变王顺对《甜蜜的新事业》剧本享有著作权的事实,亦不会侵害王顺的著作权。据此,王顺有关一江春水公司侵害其著作权的相关再审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王顺有关一审、二审判决存在表述错误、部分证据未经质证、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审判人员亦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等其他再审理由经审查均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东勇审 判 员 吴 斌审 判 员 郭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杨柳青书 记 员 张嘉琦书 记 员 王婉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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