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世太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康新(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41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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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4130号之一案件名称
北京创世太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康新(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北京创世太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康新(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4130号之一原告:北京创世太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黄河,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雅楠,北京金诚同达(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香宇,北京金诚同达(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新(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原告北京创世太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新(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北京创世太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创世太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创世太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54.52元,财产保全费1,856.35元,合计诉讼费4,510.87元,由北京创世太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阳书记员 陈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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