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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江田、湖南萨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30民初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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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民初606号
  • 案件名称

    李江田、湖南萨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江田;湖南萨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30民初606号原告:李江田,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告:湖南萨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转兵北路(金水岸1栋2单元605室)。法定代表人:文承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园,男,湖南萨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友财,湖南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江田与被告湖南萨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原告李江田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原告李江田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江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原告李江田负担。审 判 员 钟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石  丽  娟书 记 员 石丽娟(兼)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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